我国批准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》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04-10
据新华网报道,8月28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》的决定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声明,中国不受公约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;根据公约第9条第三款的规定,中国确定公约第9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;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,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。
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》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,并于2007年7月7日生效。公约由序言和28条正文组成,主要内容是:对放射性材料、核材料、核设施等概念进行了界定;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,将核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;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等司法合作,共同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;规定了以收缴等方式获得的放射性材料、核设施或者装置的保管、存储和归还;规定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,以及生效、修改和退出程序。
截至2010年4月,已有65个国家批准、接受或核准了该公约。
附 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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